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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一年内考勤扣薪20.9万元是否合理?法院作出裁决
在一年内,一名员工因频繁迟到而遭公司巨额扣薪,金额高达20余万元。随后,劳动仲裁机构裁定公司需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但公司对此裁决表示不服,并决定诉诸法律。
7月17日,记者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简称“上海黄浦法院”)处获悉,该法院近期审理了这起引人注目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详情显示,江某自2019年9月起在一家医疗公司担任内勤兼销售职务,其月薪结构包括基本工资24000元及内勤绩效6000元。根据公司严格的考勤制度,员工需严格遵守上下班打卡规定,单次迟到、早退超过一定时限或未经批准的外出、离岗均被视为旷工。
尤为严苛的是,公司还规定每月迟到超过3次后,每多一次即算作旷工一天,而旷工一天则需扣除当月工资的8%。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一年间,依据上述考勤制度及江某的考勤记录,公司实际从江某工资中扣除了总计209400元。面对如此高额的扣款,江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申诉,认为公司以旷工为由扣除其工资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并要求公司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机构最终裁定公司需向江某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然而,公司对此裁决结果不满,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江某的支付请求。
在仔细审理案件后,上海黄浦法院指出,虽然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迟到行为进行处罚并扣除相应工资,但这种处罚必须合理且出于善意。
法院强调,普通用人单位并不具备罚款权,若单纯为了惩罚而过度扣除员工工资,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法院认为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其实际缺勤期间的工资更为恰当。
经双方确认及法院核算,江某在讼争期间因缺勤实际应被扣除的工资仅为12781.90元,远低于公司实际扣除的209400元。据此,法院判决公司需向江某支付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196618.10元。
该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选择上诉,案件至此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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