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诉讼知识 什么叫刑具
刑具指中国古代进行拷讯、拘禁罪犯和执行肉刑时使用的器械,使受刑者在肉体上受到极大的痛苦与摧残,在解放前,也是日军和国民党逼供共产党员的工具。中国古代的刑具与刑罚同时产生,并随着刑罚的变化而变化。传说奴隶制早期,“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汉书・刑法志》)。斧钺、刀、锯、钻、凿、鞭、杖等都是当时的刑具。据出土实物、甲骨文以及古文献的记载,商、周时代已有专用于拘禁罪犯的桎、、梏等刑具。“梏”用以扣手;“桎”用以扣足;“”用以扣双手。殷墟小屯出土的陶俑手腕上都带有枷铐,男俑
古代三木者,��、桎、梏也。重囚兼用其
三,轻者唯一桎而已。《易》所谓“何校”,是加在颈上的刑具,所以称为何。将刑狱之具加在各种犯人身上,是拘束自由和防止脱逃的。用校割去耳朵,是意喻剥夺听力和羞辱之意。用梏拘其脖子,是让其失去执持功能。用桎系缚双足,使其失去行履之本能。加诸颈及手足,人体的全部自由本能被剥夺,犹如死之躯干。 “具五刑”是秦汉时期五刑并施的酷刑,始于秦朝。对判处夷三族的犯人,都要先受刺面、割鼻、砍去左右脚、笞杀之刑,然后斩首,将头颅悬挂在木杆上示众,尸体剁成肉酱,在闹市示众。有敢诽谤谩骂者,还要先割舌头。《史记.李斯列传》载:“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丞相赵高构陷李斯身上的刑具最多,也最残酷。 到了唐宋时代,全身刑在制造刑具方面得到体现,如匣床、老虎凳等集多种刑具如一身功能的刑具都属于全身刑刑具,就证明了这一点。 清代时,衙门也讲究全身刑,这里指的全身刑,是衙门在拷讯犯人时,衙门里有什么刑具,就都给犯人用上。一个刑具一个刑具依次用,迫使犯人招供画押了事。 全身用刑是古代监狱拷讯犯人,衙门刑讯常见的一种全身用多种刑具和一次刑讯中用较多的刑罚手段。中国奴隶社会时期有把犯人的手上、脖子上和脚上都戴上刑具,这是历史上最初的全刑雏形,这种刑罚使犯人走不动也吃下食物,脖子压着木枷而不能动,手又被扣住,蚊虫叮咬,太阳曝晒雨淋,冬天冷冻都使人难以忍受。 站笼,因令犯人头套重枷而直立,故名,又称“立枷”。明武宗时,刘瑾仿南朝的“立测”而置。笼顶有口,套于犯人颈部,使其昼夜站立,以致身亡。或在犯人脚下垫物,套定抽走,使人悬空死亡。明朝天启年间,五种常备刑具同时施用“五毒俱备,呼暴声沸然,血肉溃烂,婉转求死不得,”魏忠贤控制诏狱,酷刑登峰造极。魏忠贤新创“站笼”着实让刑具之辈拱手称臣。笼顶之孔紧束颈项,头发亦被束牢,双手“��”于笼柱,双足亦“桎”于笼底。笼之周围铁棘环之,被笼之人裸之,丝毫不敢扭曲转动。险些,笼之高矮可调节,高大者,笼短,反之,亦然。残虐同类,智慧高,招亦损。 老虎凳始于清代,起源虽晚,流传却广,将犯人绑缚于一条板凳上,胸部一道,小腿上一道,头发也被束牢。然后将双手反绑于凳下,把砖硬塞进犯人腰底下,渐次加码塞到两块以上,便只有告饶份了。有的塞到四块还不罢休,又要强搬双脚垫砖,往往导致脚骨断裂。 木手,是古代酷吏独特发明的一种刑罚。木手是木制短木棍刑具的一种,木手除把柄外另一头雕刻成手的形状,所以名为木手。也有雕刻成虎爪形状,所以又称之为“爪手”。这种刑具使用起来方便灵活又便于携带,是狱吏狱卒常用刑具。木手长不足二尺,径粗三寸左右,用坚硬木制作,有的还要用桐油或兽油浸泡,光亮不裂,佩带于腰间,相当于后世警察用的警棍。因这种刑具打人酷烈,往往能把人打成残废或者打死,所以也有称这种刑具为“鬼头棍”。 清末,上海沦为沙皇俄国租界地时,沙皇俄国警察身上佩带一种木棍,其木棍与当时民间洗衣服用的木棒槌相似,与木手相比只差木棍头上没有雕刻手状,其功能一样。木手是中国奴隶制社会时期的木棒刑具的进化产物,是久用不衰的常用刑具,是拷讯犯人和管束监狱犯人的必备刑具。北魏时,一个名叫李彪的狱吏,他对犯人常用木手刑具,当时他所在的监狱的犯人没有不怕的,动不动就被提过来一个犯人,用木手照准屁股或者腿部就是几下子,轻者几天棍伤不好,重者致残。凡是经他审理的犯人没有不被打得血肉模糊的。这还不算,那些确有口供不实让他抓住理的,他就将人剥掉衣服,将木手放在犯人的脊肋处横竖搓刮,由于人的脊肋处肉少肋骨多,用木手的棱角搓刮,轻者青一块、紫一块,重者皮破骨出,造成罪犯如剔骨摘肉一般,死去活来。时间长了,监狱犯人没有不害怕的,每当听到李彪喝令“木手拿来”的话语,没有不心惊胆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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