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18年出租车新政策解读
2018年出租车新政策解读
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的有效途径,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但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网约车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了人民群众出行体验的同时,又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旧矛盾叠加,情况错综复杂,行业不稳定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个性化出行需求。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赴21个不同类型的城市进行专题调研,并认真研究了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出租汽车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先后召开了数十次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咨询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全程参与了两个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
这次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我们秉持“以乘客为本”的原则,把更好地满足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作为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力求彰显公平正义,兼顾各方利益,寻求改革的共识,力争取得改革“最大公约数”。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理、积极鼓励创新的原则,我们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建议,综合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经过多轮反复讨论、修改,历经两年时间,最终形成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指导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下,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按照“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主要任务包括:
一是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明确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由城市人民政府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二是深化巡游车改革。新增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鼓励新老业态通过兼并、入股等方式融合发展。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通过改革经营模式,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抵押金等,有效降低驾驶员负担。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提供网约车服务、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实现行业转型升级。
三是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以及平台公司应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具体的营运条件和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断创新规范发展。
四是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为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及合乘者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发展。
五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要求各地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将有关评价信息作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排除或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运营活动,强化全过程监管。
六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出租汽车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明确各自职责,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落实各项任务。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另外,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配套起草的《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定位,规定了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及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并对平台公司经营行为、车辆报废、驾驶员专兼职从业、部门联合监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新车费用有哪些
购置税:国家征收,由4s店代缴,在上牌时到车管所缴纳,以车辆在车管所备案建档时的价格区间为缴纳基准,车辆销售的开票价格在备案价格区间内的,以开票价格为基准计算(计算方法:车型购置税=车价÷11.
7),但车辆开票价格低于建档最低价格时,按照车管所最低建档价格为基准计算。注:车辆开票价不宜过低。
第一,并不是开票价格越低,购置税就越低。
在收缴购置税时最低只能按照报备售价区间的最低价计算,因此开票价如果低于车管所的报备最低价,购置税还是按照报备价格计算。
第二,开票价过低,二手车交易价格易受影响,新车开票价是二手车交易价的参考标准之一;
第三,开票价格越低,车辆出大险(涉及第三方人/车的重大伤害)时赔偿金额越低(保险公司以发票价格为参考标准进行理赔),因此,对于“低开发票”大家要谨慎。
保险费:一般情况下,建议只需选择四项基本险,即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不计免赔险,如果是贷款的车主还需选择“盗抢险”,保险费用的计算公式:{(车价购置税)×0.01411517)}×1.15×0.85950(贷款车型还需加上盗抢险的费用)。正常情况下,在订车时,销售员会告知消费者,此时的保险费仅是预估,4s店也仅是代收,真实费用需按缴纳保费当天产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以保险发票为准),多退少补,一般情况下,销售员预估的费用和真实费用相差不会超过200元。注:一年中出险的次数最好维持在3次之内,如果一年出险超过3次,未达到5次,第二年保费上浮30%,若超过五次,第二年,很多大保险公司会直接拒保,这也是推荐大家只购买四项基本险的主要原因,如果新车有刮蹭建议累积起来一次处理,勿频繁进保。
上牌费沪牌:沪牌上牌费包含车船使用税(约450元/年)、牌照工本费(约100元)、行驶证(约50元,包含拍照费)、服务费(500-800元),总计1100-1600元,不包含沪牌费用,仅包含因上牌产生的相关费用。
协议,网络协议的简称,网络协议是通信计算机双方必须共同遵从的一组约定。如怎么样建立连接、怎么样互相识别等。只有遵守这个约定,计算机之间才能相互通信交流。它的三要素是:语法、语义、时序。
房屋过户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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