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问答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法律

个人社保怎么查

2024-07-31 来源:互联网转载

一、个人社保的含义

个人社保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文件的话说,应该是“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社保是对未来生活的一种基本保障。

二、查询方式

1.社保中心查询

社保卡信息可在市劳动保障信息查询系统的触摸屏进行查询,触摸屏分布在市各区劳动保障局服务大厅、各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就业管理局服务大厅以及大部分街道办事处服务大厅。通过触摸屏,可查询个人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信息。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在触摸屏打开市劳动保障信息查询系统首页后,选择【社会保障卡】按钮。进入社会保障卡应用登录页面。插入社保卡。通过触摸屏的数字键盘输入社保卡密码,点击【确认】按钮。若有错误请根据系统提示重新输入密码,若验证成功系统将进入用户操作部分。如密码输入错误可通过【删除】、【重置】按钮修改。登录成功后选择要查询的内容进行查询。包括卡基本信息查询、公共数据查询、就业与失业查询、社保保险查询、医疗保险查询、低保和优抚查询、生命与健康数据查询。

2.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以当地社保局的以公布为准),填写个人身份证号和密码,个人账户查询密码统一被初始化(包括第一次查询人员),请使用初始密码查询(请立即修改),原网站个人账户查询密码失效。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TAG:个人社保怎么查

上一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下一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