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律师函(催款)
2024-07-31
来源:互联网转载
x加工厂暨y厂长:
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s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指派谭家才律师处理合肥s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夏公司)与贵厂货款纠纷事宜,根据调查确认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致函如下:
2006年3月23日,贵厂与s公司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桑夏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sss—120r-3000a色选机并经安装调试合格。合同第八条约定了具体付款方式。截止发函之日,贵厂仅支付了货款贰拾万元,剩余款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就上述事实结合法律之规定,本律师认为,桑夏公司作为合同供方提供并安装、调试设备的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贵厂作为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款项已违反合同之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望贵厂接函后5日内,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设备款义务,以免桑夏公司提起违约诉讼,要求支付所有剩余款项并查封机械设备影响正常生产。
特此函告
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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