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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怎样处理的?

2024-07-31 来源:互联网转载

  虚开发票是一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税法上将取得虚开发票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对于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应如何处理?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相关规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这么处理: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2、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发票的情形

  发票开具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需一次性如实开具,并且要加盖发票专用章。虚开发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给他人和为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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