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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首页

2024-11-23 来源:互联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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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本办法。

3、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4、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5、第四条 设计、制造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6、制造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

7、第五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产品配件的供应。

8、第六条 销售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相关制造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9、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未取得国家制造许可、未按国家规定予以标识或者未作出标识的电梯及其部件,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11、第七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承担。

12、电梯制造单位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委托、同意其他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对自己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13、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督。

14、未取得电梯安装许可的,不得从事电梯拆梯活动。

15、第八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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