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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效力

2024-12-12 来源:互联网转载

1.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刑法)的施行期间。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一种理解,它的效力附属于所解释的法律,一般认为,它的效力与刑法同步,原则上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例如,2006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对于2002年的犯罪行为也有溯及力,因为司法解释的效力“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它的效力可以一直追溯到1997年10月1日《刑法》颁布施行之后的所有行为。但是,考虑在我国,司法解释具有事实上“准法律”的作用,因此如果存在新、旧两个不同的司法解释,则应受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

2.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办理。

3.行为时有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如果行为发生后至案件审判时,曾出台多个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定,应当适用最新的解释。

司法解释的效力

与法律具有相同效力,同样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司法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应难题所作的解释,该解释也是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依据。

司法解释的效力

所谓司法解释的效力是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对案件及其案件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拘束力,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着巨大的影响。

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就是司法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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